今日法網》律師:特偵組對林益世實在太「友善」
 
葉志堅
2012年7月3日 14:43
 
記者葉志堅╱專訪

雖然特偵組檢察官大動作兵分11路進行蒐證,並在訊問林益世12小時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獲准;但有律師從特偵組對林益世涉案法條的定位發現,其實裡頭恐怕並非外界所看到的那麼簡單,林益世未來是否真能被論罪,恐怕還有很大空間。

特偵組為林益世預埋「輕騎過關」的伏筆

長期關心台灣政治發展的「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指出,特偵組檢察官在此案中認定林益世所犯罪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和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謂相當「友善」。

就法條的構成要件來看,他認為,要成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第5條第1項第3款的「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都必須要能明確確定林益世的職權範圍和業務管轄,有包括中鋼及其子公司,才有可能成罪;如果依目前報導所言,林益世是在擔任立法委員和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先後兩次接受或強索廠商賄款的話,那要成罪的可能性恐怕會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和變數。

因為不論是「立委」還是「行政院秘書長」,這兩項職務都很難認定其「職權範圍」和「業務管轄」明確包括中鋼及其子公司;而這在未來一定會成為法庭攻防的重點,埋下讓林益世「輕騎過關」的伏筆。

「放水」? 還是「友善」

就他的觀察,如果特偵組檢察官是「真的」想要對林益世論罪的話,那應該要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或第4條第1項第2款進行偵辦,才比較會有成罪的可能性。
 
 
他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要構成這條法條的犯罪要件,並不須要一定是「主管」或「監督」其事務的人才會成罪,對於「非主管」或「非監督」的人,只要其「明知」不法,而替他人或自己圖謀利益,都會成罪。

而依媒體報導的案情看來,廠商在兩年前會願意給付林益世6300萬不正當利益,而林益世本人又在今年向廠商強索8300萬賄款時向廠商表示,這次比較困難;按經驗法則來推論,其中難道會沒有任何不法嗎?但檢察官卻放棄這條比較容易定罪的法條,而用另外兩條非常容易脫罪的法條偵辦;這其中實在啟人疑竇!

他表示,雖然他不敢說特偵組檢察官是刻意對林益世「放水」,但最起碼是相對的「友善」;會被選進特偵組這個台灣最高司法偵察機關的檢察官,相信對於法律的涵養都有一定的水準,但在適用法條的認定上卻竟然放棄容易成罪的條文,實在很難不讓人懷疑其背後動機和意圖。


(編按:許惠峰律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實習助理,並任職於台北及總部於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目前為「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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